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执法局(城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环土局、执法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坚决防范遏制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闽安委明电〔2019〕1号)、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领导重要批示和讲话精神扎实做好防汛抗旱各项工作的通知》(闽汛电〔2019〕16号)和住建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9〕13号)、住建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建办质〔2019〕1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建筑施工事故同比上升的严峻形势及临近汛期和清明、五一假期,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及扎实做好防汛抗旱各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强化责任。住建系统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复杂性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我省《实施细则》,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要结合闽建建〔2019〕2号、闽建电〔2019〕21号文的有关部署,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找短板、堵漏洞,领导要亲自检查、督查,要针对薄弱环节重点检查,将检查与调研结合起来,落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落实销号制度,切实把隐患排查整治到位。
二、深化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要切实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行业主管、市县主责、乡镇(街道)落实的原则,落实“急的先查先治”要求,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清单销号”。特别是汛期临近,各级住建部门要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优先排查出租房、群租房、四层及以上砖混结构房屋、多次加层房屋、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的房屋等重点隐患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一律清人、封房、拉警戒线,该停用的要马上停用,该拆除的要坚决拆除,该加固的要及时加固。
三、切实保障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要做好城镇燃气、城市供排水、城市桥梁隧道、市容环卫、垃圾处理、城市公园等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供水、燃气企业、污水处理企业等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逐一进行排查,特别是燃气管道、加氯间安防监控、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等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有效防范应对突发性事件,确保安全运行。
四、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要严格按照住建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闽建办建〔2018〕16号)的有关要求,督促所有房建市政在建工程参建各方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坚决杜绝盲目抢赶工期、抢赶进度和违章冒险作业等行为,着力防范重大安全风险,突出强化深基坑、脚手架、模板、建筑起重机械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的安全管控工作;加大事故查处问责力度,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持续推行安全监管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实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加强监管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业务规范化水平,定期对监管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在2020年1月5日前报送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两年工作总结。
五、强化防汛应急处置。要建立汛期隐患排查“回头看”机制,滚动排除隐患。各在建项目要重点关注建于江边、河边、高边坡下的建筑物,以及深基坑、塔吊、高大模架等;各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要加强排水管网沟渠清淤疏浚,加强排水设施巡查养护,在各地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组织下加强与公安、交通、水利等部门联动协调,完善应急预案,加强物资储备,充实排水应急队伍。各地要强化值班值守,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同时要认真开展应急演练,做到队伍有保障、物资有落实,确保发生灾情险情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
请各设区市主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系统各部门、单位、企业和工程项目部。
附件:1.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坚决防范遏制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闽安委明电〔2019〕1号)
2.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领导重要批示和讲话精神扎实做好防汛抗旱各项工作的通知》(闽汛电〔2019〕16号)
3.住建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9〕13号)
4.住建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建办质〔2019〕18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4日
转摘自: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