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行为,推进依法行政,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出台《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国务院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对做好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加大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曝光,加大资质资格、从业限制等方面处罚力度。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处罚规定,依法采取责令企业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责令注册执业人员停止执业或者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措施。
之前,相关法律法规对部分工程建设行政处罚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影响法律规定的实施效果。例如,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未对责令停业整顿期限和范围作出规定,有的企业往往同时承接多个项目、持有多个资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企业停业整顿处罚,是停止该企业所有在建项目,还是禁止该企业承接新的项目,存在不同认识。对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吊销企业资质证书,是对企业所有资质而言,还是针对企业承接发生违法行为项目所用资质而言,也有不同看法。
《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共18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一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行政处罚的权限。二是加强行政处罚衔接,明确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工作机制。三是根据立法机关授权,明确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四是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明确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形,进一步提高处罚措施针对性和精准度。五是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明确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公开期限和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5部分59项,针对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划分不同处罚标准。
转摘自: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