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4月7日),住建部连续下发12份处罚,其中10份为事故追责处罚,2份为挂证处罚!
通过官网查询,2020年以来,住建部已经下发59份处罚。
7死2伤!广州“7·22”塔吊坍塌较大事故追责
总承包单位(中*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责令停业整顿90日
总承包备案项目经理(黄*):长期未到岗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吊销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人死亡!广州市“1·25”较大坍塌事故追责
施工单位(中*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停业整顿60日
项目经理(张*):吊销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死1伤!深圳市“5·11”较大坍塌事故追责
总承包单位(深圳市*政工程总公司):停业整顿60日
4人死亡!汕头市“4·9”建筑起重伤害较大事故追责
总承包单位(汕头市*濠建筑总公司):停业整顿60日
4死2伤!中山市“8·13”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追责
施工单位(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停业整顿60日
3人死亡!上海市“12.29”坍塌较大事故追责
项目经理(顾*祥):吊销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人死亡!桐城市“3·27”较大塔式起重机安装事故追责
施工单位(南通*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停业整顿60日
3人死亡!阜阳市“1·21”较大起重机械拆除事故追责
总承包单位(中*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停业整顿60日
挂证处罚
陈*元:撤销造价工程师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王*顺:撤销造价工程师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通告全文:
广州“7·22”塔吊坍塌较大事故追责
建督罚字〔2020〕44号
中*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2日18时07分,广州市海珠区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项目发生建筑工地塔吊坍塌较大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47.73万元。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海珠区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项目“7·22”塔吊坍塌较大事故结案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施工违法分包给中建三局,同时,作为建设方,未履行建设单位监管职责,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55号),你单位于2019年9月4日签收,并于2019年9月5日提出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采纳部分陈述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0年4月10日始。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承接新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务。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0〕47号
黄*:
2017年7月22日18时07分,广州市海珠区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项目发生建筑工地塔吊坍塌较大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47.73万元。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海珠区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项目“7·22”塔吊坍塌较大事故结案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中*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总承包备案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未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65号),你于2020年2月2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吊销你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广州市“1·25”较大坍塌事故追责
建督罚字〔2020〕33号
中*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5日17时10分左右,广州市轨道交通21号线(10标)水西站-苏元站区间,左线盾构机带压开仓动火作业时,焊机电缆线短路引起火灾,3名仓内作业人员失联,施救过程中土仓压力急速下降,掌子面土体失稳,突发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8.98万元。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黄埔区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1·25”较大坍塌事故结案的批复》认定,该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对新工艺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能及时排除人仓监控等安全设备的机械故障,未能深刻吸取本单位同类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9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86号),你单位于2019年11月2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0〕46号
张*:
2018年1月25日17时10分左右,广州市轨道交通21号线(10标)水西站-苏元站区间,左线盾构机带压开仓动火作业时,焊机电缆线短路引起火灾,3名仓内作业人员失联,施救过程中土仓压力急速下降,掌子面土体失稳,突发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8.98万元。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黄埔区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1·25”较大坍塌事故结案的批复》认定,该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经理,未能依法履行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严格落实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有效督促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带压开仓动火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70号),你于2019年12月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吊销你的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深圳市“5·11”较大坍塌事故追责
建督罚字〔2020〕43号
深圳市*政工程总公司:
2017年5月11日10时左右,位于福田区绒花路的深圳市轨道交通工程3号线三期南延工程3131标基坑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三期南延工程主体3131标“5·11”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工程,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未依法履行对分包单位统一管理、协调的职责,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组织发现并消除土方开挖作业事故隐患,对地铁集团停工通知落实不到位,未做好停工期间的现场防护,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我部于2019年9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87号),你单位于2019年11月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汕头市“4·9”建筑起重伤害较大事故追责
建督罚字〔2020〕37号
汕头市*濠建筑总公司:
2018年4月9日19时,汕头市濠江区南山湾产业园中海信(汕头)创新产业城项目B地块一期建筑工地发生一起建筑起重伤害较大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80多万元。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汕头濠江“4·9”建筑起重伤害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汕府函〔2018〕162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总承包单位,不认真履行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放任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对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缺管失管;允许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挂靠施工;作为升降机合同约定使用单位,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未指定专人管理升降机,未发现违规拆卸附墙架和标准节的行为。
我部于2019年9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监督罚告字〔2019〕90号),你单位于2019年10月3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山市“8·13”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追责
建督罚字〔2020〕36号
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3日16时12分,中山市长江路改造工程一台汽车起重机在施工现场侧翻,吊臂砸中施工围挡外道路上正在行驶的一辆小轿车和一辆皮卡车,导致小轿车内6人中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13.7万元。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长江路改造工程“8·13”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及时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相关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吊装作业前未履行验收手续。汽车起重机进场时未按照规定报审、查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我部于2019年9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89号),你单位于2019年11月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12.29”坍塌较大事故追责
建督罚字〔2020〕45号
顾*祥:
2018年12月29日,在上海市七宝生态商务区18-03地块商办项目工地,发生一起基坑内局部土方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七宝生态商务区18-03地块商办项目“12.29”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沪府〔2019〕27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经理,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施工和现场管理不力;对现场挖土作业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情况放任不管,且继续组织进行下阶段作业;在接到管理人员对事故隐患的报告后,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不力;当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没有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我部于2019年12月25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98号),你于2020年2月1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桐城市“3·27”较大塔式起重机安装事故追责
建督罚字〔2020〕35号
南通*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7日12时50分左右,桐城市金色阳光城项目7#楼建设工地,在塔式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桐城市金色阳光城“3·27”较大塔式起重机安装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为一起较大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单位,存在未批先建现象,对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指令拒不执行,对专业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对分包单位塔吊安装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现象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19年9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80号),你单位于2019年11月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阜阳市“1·21”较大起重机械拆除事故追责
建督罚字〔2020〕34号
中*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1日15时32分左右,位于太和县大新镇的太和县河西李小洼安置区工程建设项目工地,在拆除施工升降机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太和县大新镇李小洼安置区施工现场“2018·1·21”较大起重机械拆除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阜政秘〔2018〕163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工地封闭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无施工升降机拆卸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未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74号),你单位于2019年9月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挂证处罚
建督撤字〔2020〕3号
陈*元:
经调查核实,你在安徽省怀宁县水利局工作期间,违规将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安徽东瑞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我部于2019年12月25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9〕22号),你于2020年3月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我部决定撤销你的造价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20〕2号
王*顺:
经调查核实,你在安徽省凤台县永幸河灌区管理站工作期间,违规将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安徽东瑞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我部于2019年12月25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9〕23号),你于2020年3月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我部决定撤销你的造价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转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